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关于社保经办机构1999年经费预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职工医疗费分别纳入市和区县公费医疗管理范围,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市社保中心已建立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关系。请各区县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区县社保中心纳入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办理注册手续,审核社保中心从1999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并按照本区县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核拨本年公费医疗经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