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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发[200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5

施行日期:2002-04-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4月25日

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现行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证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第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三,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第四,简便易行,利于操作。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全部作为中央收入。

2.中央下划所得税中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南昌烟厂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省级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或联合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他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省级按比例分享。

3.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中除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南昌烟厂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市县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市县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市县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或联合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市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他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市县按比例分享。

4.中央、省级、市县或省级和市县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省级、市县或省级和市县企事业单位联合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一律由省级和市县按三七比例分享。

5.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平时就地缴入市县国库,收入超2001年基数部分的40%由设区市年终结算上交省级。具体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分享比例。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技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设区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级作为基数返还给设区市;如果大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设区市作为基数上解省级。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补助,省级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市县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地方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省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等。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设区市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中央将相应扣减对我省的基数返还或调增我省的基数上解。省级也将按有关设区市的短收数相应扣减对设区市基数返还或调增设区市基数上解。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的作法。省级增加对设区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设区市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和划分办法,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县国库。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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