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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清收财政借款力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4]2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8

施行日期:2004-10-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有偿资金管理,盘活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形成的存量资产,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培植财源,推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现就加快清收省级财政借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理清收偿还工作。财政有偿资金的借用和归还都是政府行为,其归还的效果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关系密切。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清理、清收、偿还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工作是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清理财政债权债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偿债意识,树立政府信用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力量,全面清理清收、盘活省级财政有偿借款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二、各地要核实清楚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债务,对每项省级财政有偿借款资金要做到资金性质清、债权债务清、建设内容清、借款规模清。各级财政部门对按期归还省级财政借款负有直接责任,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借款清收措施,制定清收目标计划,明确清收目标责任,把借款清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企业借改革、改制、重组等形式逃废。悬空财政债务。

三、为加快借款清收工作进程,提高清收效果,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采取以下办法加大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力度。

(一)直接协商清收。由省财政厅与地、州、市、县财政部门直接协商、确定偿还借款的具体时限和办法。

(二)委托清收。继续贯彻云政发[2003]54号文件,将省级财政各类有偿借款资金委托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清收,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省财政厅行使借款清收等有关权利,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收。委托清收的财政有偿资金包括?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社保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

(三)处置股权资产。对省财政借款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积极盘活省级股权资产,采取出售、转让股权或股权回购等措施处置股权资产,收回股权资金,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退出。

(四)强制扣款。对不认真履行借款使用、归还相应责任的,通过财政扣回借款等措施,保证资金收回。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年终结算时将扣回财政借款资金。

1.借款使用单位有偿还能力不还,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催收不力;

2.借款使用单位已将借款归还财政,但资金被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地方政府随意减免企业债务,越权处置省级财政债权,造成省级财政借款债权被逃废或悬空;

4.已办理延期归还手续,到期不还款;

5.清收不主动,措施不力,不积极配合省级借款清收工作。

四、为调动各地归还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积极性,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借款清收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并积极主动清收归还省财政借款的地、州、市,除按云政发[2003]54号文件规定给予10%的奖励外,50%的归还资金将以专项补助的方式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各地、州、市以及47个试点县归还省财政的各类财政有偿资金,将重点用于各地、州、市试点县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方案的编制、论证等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以及省政府批准确定实施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省级财政有偿借款资金清收成效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其考核结果要与省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挂钩,即与省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挂钩,与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和各地财政工作的成绩挂钩。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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