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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4)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收入分配办法

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对县(市)实行“增收分成”财政体制,对区实行“比例分享”财政体制。此轮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实行期限为2005年至2009年。2004年按原体制过渡一年。

(一)收入划分

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市区的金融保险业(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银行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在中央集中缴库、财政部统一分配的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垄断性行业、特大型和特定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不包括契税),具体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2.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

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3.县(市)、区级固定收入

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4.专项分成收入

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二)收入基数

县(市)、区的分成(共享)收入基数,按新体制确定的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范围2003年决算数为基础,加减上下划收入和户管调整因素后确定。

(三)收入分成(分享)比例

1.县(市)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

市与县(市)分成收入比收入基数增加部分,慈溪市、余姚市留成84%,上解市级16%;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留成86%,上解市级14%.

2.区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

按各区共享收入基数占市与各区共享收入基数的比重,减去按该区分享收入15%折算后的市统筹率确定区级分享比例。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统一以75%作为该区的分享比例。各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市与区共享收入按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分享。

3.专项分成收入分成比例

县(市)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留成100%;教育费附加收入留成72%,上解市级28%;排污费收入按甬政发[2003]138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成。

区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根据2003年该区既得利益占该项属地专项分成收入的比重确定。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超2003年基数部分留成90%,上解市级10%.

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按现行办法进行分成。

位于镇海区、北仑区的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特大型企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50%返还企业所在区,教育费附加收入仍执行原体制分配办法。

二、超收激励和转移支付机制

1.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分享)收入超收奖励;对区实行市级分享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共享)收入超收个人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按照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制度化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五个统筹”和“六大联动”的要求,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投向,适度扶持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和保障全市性重大公共项目的建设。

3.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不包括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超过75%的共享收入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转移支付额与该区的市级分享收入增长比例挂钩。

三、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职责暂按照现行划分范围执行。

四、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分配办法

市对县(市)、区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分配办法在收入分成(分享)办法外单列。县(市)、区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分配维持现行分级负担办法不变。

在市属出口企业(含贸易性和生产性企业)按所在地原则下放的基础上,其出口退税地方负担仍由市级财政承担。

其中海曙区和江东区在市属出口企业下放的同时,下放财政部分配的出口退税基数和2003年度出口退税应退数超基数市本级负担部分,并以市本级负担部分为基数,相应调减市级下划的收入基数。从2005年起,下放的市属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由所在区负担,当下放市属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大于下放地方负担基数和按该区共享收入增幅计算的增长额时,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补助。

财政部如对出口退税地方负担政策进行调整,我市也将作相应的调整完善。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关于异地经营企业的处理

对原有异地经营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原则上维持现状。对2005年起新注册的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属地征收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和税收收入归属。

(二)关于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已出台的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和妥善处理,今后县(市)、区新出台的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必须符合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负担。

(三)关于大型项目的税收分成

在北仑区的“631”大项目和其他市政府已确定收入分成办法的特大型项目,仍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收入分成办法。从2005年起,新建的特大型项目收入分成办法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制定。

(四)有关税收政策

新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相关税收征管配套政策应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发文确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市与县(市)、区的结算

1.原体制的县(市)、区上解等经常性结算事项继续保留,原体制的定额结算项目应通过抵减合并予以简化。2004年当年原体制上解部分返还县(市)、区。

2.下放到原实行收入全留政策特定区的市属企业,其收入按2003年实际缴库数年均15%递增上解。

3.分成(共享)收入范围外的体制上下划和户管调整收入,按2003年实际缴库数进行定额补助、上解或划转。

4.县(市)、区中央“两税”1:0.3税收返还基数保持不变,并按照新体制调整后的中央“两税”收入口径增长比例计算应返还金额。中央对我市的“两税”1:0.3税收返还,与市对各县(市)、区分别计算的1:0.3税收返还每年存在的比例差额,按各县(市)、区当年1:0.3税收返还增量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各地负担比例差的分摊额。

(二)关于收入统计口径

一般预算收入统计口径为:

县(市)一般预算总收入=县(市)上划中央级收入+县(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分成收入+专项分成收入县(市)分成部分。

区一般预算总收入=区上划中央级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市级分享收入+区级分享收入+专款收入区分成部分。

(三)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事项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2004年超收财力和2005年的地方财力,确保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我市其他涉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市财政局负责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或省重大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全市财力发生较大变化,市政府对财政管理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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