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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2005-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四章 考核依据和口径

  第五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财政收入与经济协调发展,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做大财政收入总量,进一步改善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壮大地方可用财力,满足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三个区和四个县。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区县的财税指标实行分项考核,累计积分,考核采取百分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区县的财政收入任务、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进度、财政收入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五项指标。

第五条 财政收入任务考核(15分)。以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为考核目标,完成财政总收入任务得5分,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任务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

第六条 财政收入增长考核(36分)。按财政收入的增幅和增量分别考核。

(一)当年财政收入增幅考核(12分),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和税收收入增幅各占6分。计分方法: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6分+当年税收收入增幅÷当年全市税收收入最高增幅×6分;

(二)连续3年财政收入平均增幅考核(12分)。计分方法:一般预算收入3年平均增幅÷全市一般预算收入3年平均增幅最高值×12分;

(三)当年财政收入增量考核(12分)。计分方法: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量÷当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增量合计×12分。

第七条 财政收入进度考核(15分)。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一般预算收入进度与序时进度比,1-3月进度达到25%得5分,1-6月份进度达到50%得5分,1-9月份进度达到75%得5分,未达到不得分。

第八条 财政收入质量考核(20分)。

(一)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程度考核(8分)。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GDP增幅的得满分,未达到不得分;

(二)财政收入结构考核(12分)。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和该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各占6分。计分方法: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该比重全市最高值×6分+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该比重提高幅度全市最高值×6分。

第九条 区域财政收入协调增长考核(14分)。

(一)区县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考核(5分)。计分方法:当年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5分;

(二)乡镇级财政收入增长考核(5分)。计分方法:当年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5分;

(三)乡镇财政收入协调增长考核(4分)。计分方法:财政收入增长的乡镇个数÷区县乡镇总个数×4分。负增长乡镇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分(剔除农业税免征因素)。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财政收入考核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束后进行计算评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要增强依法理财治税意识,对财政收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考核资格,已获奖励全额收回。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对获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考核依据和口径

第十三条 考核根据当年和比较年度的财政决算资料、统计资料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一般预算收入统计口径按照省财政厅(财预字[2004]38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乡镇财政收入为全口径税收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对所辖乡镇财政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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