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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6)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9

施行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财政资金的范围: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包括:预算安排的部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追加经费、超收财力等安排的支出。

二、 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

1、财政资金安排原则。⑴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⑵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⑷集体决策,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市委、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2、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顺序编制。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市级预算内外、政府性基金可用财力,在足额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及农业、教育、科技三项法定支出等必需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的切块总规模。

3、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推行项目库建设,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没有纳入项目库的,不安排资金。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分散在不同部门、性质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实行分类切块管理,在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内,分类确定预算限额。

4、各类专项资金在确定的预算限额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编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建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连同项目安排依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市委审定后,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5、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收入与支出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预测的基金收入规模相应安排。基金支出要落实到项目,对事业发展和建设性支出,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⑴不符合预算安排原则的报告;⑵超预算限额或改变资金用途的资金安排计划建议;⑶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示同意列入预算安排的报告;⑷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超预算、超规模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后,部门提出要求安排预算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三、 财政资金预算的执行

7、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金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8、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预算。

9、年初预算中需经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于专项资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分配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集中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化为部门工作经费或用于发放福利、奖金,资金计划下达前,不得提出零星安排资金的报告。

10、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资金拨付计划,专项资金的支付逐步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凡属政府采购性支出,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11、超预算收入增加财力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1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报告,市财政不得办理拨付手续。对部门或县(市、区)需配套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停止支付市级资金。

四、 财政资金的追加

13、因政策调整影响收支、自然灾害、重大事件和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调整项目、追加经费的,首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的文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抄告市财政局执行。

14、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批示的报告,市财政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追加:⑴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半年内;⑵不符合市委、市政府规定及财政负担政策的报告;⑶财政已安排业务费或专项经费没有使用完毕的单位;⑷不实事求是,随意提出要求追加的报告;⑸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超预算、超规模的建设项目。对部门要求追加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追加条件的,不予受理。

15、部门提出的确需追加经费的请示,下半年再考虑。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批示,每月集中办理一次,报市政府审批。

16、临时性经费追加审批权限如下:追加支出在1万元以内的(含,下同),由市财政局审批;1-5万元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5-10万元的,由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市政府办公厅抄告单的形式抄告市财政局执行。

五、 财政资金的监管

17、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资金依法实施监督。要深化对预算编制的审查,强化预算执行的跟踪督查,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切实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18、财政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预算编制、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制定项目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9、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审计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突出重点,依法加强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公示制和披露制度。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除收回财政投资,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要求安排资金的报告。

21、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资金管理,使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针对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过程的管理,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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