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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对企业整体招租同安工业集中区“金边”公寓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同政办(2008)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30

施行日期:2008-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区财政局《关于对企业整体招租同安工业集中区“金边”公寓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对企业整体招租同安工业集中区“金边”公寓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金边”公寓是政府为解决失地农民生活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措施。为确实加强对“金边”公寓的管理,落实好惠民政策,鼓励企业整体招租,提高出租率,增加失地农民收入,根据我区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经实地调查并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整体招租同安工业集中区“金边”公寓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金边”公寓周边的所有工商企业(含思明园、湖里园)。

(二)条件:

1、以企业名义为员工整体租赁工业集中区“金边”公寓,并与所在村直接签订租赁协议的企业;

2、企业整体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且按时交纳租金者。

(三)以下情况不予补贴:

1、员工自行租赁“金边”公寓的;

2、中介机构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承租者。

二、补贴期限:三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三、补贴标准:按协议租赁面积及套型予以计算补贴。

(一)单身公寓及一房一厅:1元/??月。

(二)二房一厅(70?以下):2元/??月。

(三)二房一厅(70?(含)以上)及三房二厅:3元/??月。

四、结算手续:企业办理补贴结算应提供企业与相关村签订并由所在镇街见证的“金边”公寓租赁有效协议(协议应分清补贴套型的数量及面积)及交纳租金的正式发票。

五、结算方式:

企业凭完整的租赁结算手续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服务中心据协议面积按照补贴标准和企业支付租金的月份计算支付补贴。

六、若企业不按时交纳租金,将取消按协议规定的当期应交纳月份的补贴;若企业在补贴期限内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补贴约定自协议终止当月起自行取消。

七、服务中心应增强责任感,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核算,提高效率和结算准确率,为企业结算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八、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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