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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湖政发(2006)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7

施行日期:200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规划体系。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二)明确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重点是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包括重大项目)、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

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重点是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

专项规划是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收支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重点是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重点是要打破地区行政分割,优化整合区域内资源配置,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

(三)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市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二、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规划综合管理。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作为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原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下的专业委员会。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经委、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五)规范规划立项管理。各级各类规划(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编制的规划)在编制前,均应立项备案。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与建设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批准发布。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上报市政府。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法律法规明确的,从其规定。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规划工作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未经批准立项的规划,不安排财政性资金。

(六)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在规划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衔接要遵循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的原则。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

发展规划纲要在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与全省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送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必须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空间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规划办协调决定。

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规划办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文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理规定的规划,按其规定执行。

未经过衔接的各类规划,一律不允许发布。

(八)扩大规划社会参与度。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九)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规划办分类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凡使用我市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大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评审咨询机制。

(十)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发展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市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外,原则上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市政府同意”的名义发布。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县(区)规划的审批,由县(区)政府作出决定。上级部署编制的规划,按上级要求进行报批。

三、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一)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规划发布后,要根据实施工作需要,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确保规划的实施。

(十二)强化规划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力。切实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国有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存量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投资建设的基本准则。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

(十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规划与法律、制度及政策之间的关系,加强制度协调、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统筹协调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正确处理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社会政策和政绩考核之间的关系,改善规划实施的支撑条件。

(十四)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发展规划纲要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其他规划由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十五)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规划批准部门批准。发展规划纲要的修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发展规划纲要涉及的重要指标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与之相关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十六)加强规划宣传。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切实改变只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传统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规划宣传,让规划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蓝图深入人心,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使实施规划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

参加协调会议的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名单为:

李建平(市发改委主任)

曾国兴(市经委主任)

沈建平(市财政局局长)

唐建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单锦炎(市规划与建设局局长)

吴哲勇(市交通局局长)

姚新民(市水利局局长)

王 勤(市农业局局长)

陈国强(市林业局局长)

周建明(市环保局局长)

潘志强(市统计局局长)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李建平兼任主任,汪蚕清、虞伟瑛、戴健任副主任。

附件2

湖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的职能是:

(一)审议市级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和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二)审议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跨县(区)的区域规划。

(三)审议市级重要规划的调整、修订和废止。

(四)综合协调市级规划和跨县(区)的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划审议程序,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重要规划由市长主持协调,其他规划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

部分重要规划经市政府协调会议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的会前初审协调和一般专项规划的审议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办由市发改委牵头,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分管规划的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规划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规划职能处室负责人。

第六条 市规划办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其中,需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规划办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有关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议题,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与建设局担任市规划办的副主任主持。市规划办会议统一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七条 市规划办分类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业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规划数据共享平台。市级重要规划提请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持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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