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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进资金和推荐投资项目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并政发(1992)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2-06-17

施行日期:1992-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更多的国内外资金和技术,促进太原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资金,包括引进国际金融组织、政府间贷款,国外的商业信贷、租赁和民间投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华侨投资,以及国内各省、市和民间来我市的投资、外地金融组织来我市的投资和提供的贷款。

推荐投资项目,包括推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以及台湾港澳同胞、华侨和国内其它地区来我市投资兴办的项目。

二、引进或融通国际金融组织、政府间贷款和国外商业信贷、租赁以及民间借贷等总成本不高于政府间贷款的资金,根据引进资金使用期限的长短,可以按引进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作为引进者的佣金,在资金进入并验资后一个月内,由用资单位一次付清。

三、引进国内资金,根据引进资金利率的高低和使用期限的长短,确定提取佣金的比例。引进资金利率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佣金;使用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年以内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提取佣金;使用期二年以上的(含二年),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提取佣金。佣金应在引进资金全部进入用款单位帐户一个月内,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四、引进国内技术、设备投资项目成功者,按引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作为项目引荐者的佣金,在投资全部进入引进单位并验资后两个月内,由引进单位一次付清。

五、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成功者,按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作为项目引荐者的佣金,在外商资金投入并验资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支付,独资企业由市财政支付。

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投产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视项目规模大小,给予项目引荐者奖励二千元至五千元人民币。

六、引进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成功者,按合同实际测算中方工缴费收入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为项目引荐者的佣金,在合同结算一个月内由项目单位一次付清。

七、对引进国外资金和外商投资项目金额在三十万美元以上不领取佣金者,可以将其亲属或指名人员二至三人迁居太原市(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引进国内资金二百万元以上,使用期超过一年,不收取佣金者及引进国内投资项目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收取佣金者,可以将其亲属或指名人员一至三人迁居太原市(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八、引荐无偿赠款(含实物)三十万元以上的,可按高于引进资金奖励比例提取佣金,或允许三人迁居太原市(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九、对引进资金成功的,应由市人民银行认可后领取佣金;对推荐投资项目成功的,应由市计委或市经委认可后领取佣金。既引进资金又引进项目的,可同时领取佣金。佣金所得,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本规定奖励范围,适用于执行公务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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