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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帮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六政办[2005]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7

施行日期:2005-08-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帮办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六安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帮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规范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帮办(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帮办)行为,实现“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内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各类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市“568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审帮办实行市审批办证中心统一受理、部门承办制。市审批办证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立重大项目联审帮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

第四条 联审帮办窗口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填写《六安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帮办告知书》,通知相关承办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内部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第五条 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需召开联审会议或现场踏勘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联审帮办窗口提出书面意见,由市审批办证中心组织安排。

第六条 联审会议或现场踏勘由市审批办证中心具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坚持高效、服务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承办部门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联审帮办窗口,市审批办证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承办部门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承办部门应当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审批办证中心和承办部门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承办部门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批办证中心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各相关承办部门审批时间原则上比原承诺时限再缩短50%,总审批时限从联审帮办窗口受理之日起到最后办结,不得超过所涉部门其中最长法定办理时限的50%(不包括上报省、国家的审批时间)。

第十条 各相关承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联审帮办窗口,由联审帮办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市审批办证中心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审批办证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审批办证中心提出意见,按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联审项目涉及未进入市审批办证中心的,所涉及部门也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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