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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统一有效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08

施行日期:1999-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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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长发[1999]1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新区所属岳麓山高科技园、星沙工业高科技园、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远大高科技园及市内政策区,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一管理,完善服务功能

(一)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审核和报批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统一审批高新区企业基本建设计划,统一统计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指标数据并归口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岳麓山高科技园和市内政策区的入区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其他3个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产业导向、规划管理、政策扶持、职能服务”的管理办法。

(二)岳麓山高科技园和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的规划、国土、工商、税务行政管理,由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各科技园的社会性事务由所在行政区(县)负责。

1、高新区建设规划的编制、高新区小区控制性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由高新区规划分局负责;高新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高新区规划分局代办。

2、岳麓山高科技园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内的土地征用、划拨和园内原划拨土地的转让及核收出让金、收益金等工作由高新区国土分局负责。

3、市建委派专人负责高新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及其有关建设管理工作;市建工局派专人负责高新区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理、质监、施工管理等工作,代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地局派专人负责高新区的房屋权证工作,承办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三)高新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绿化、环卫监察等管理工作,在未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之前,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控制各类收费和各种检查参观等活动

(一)高新区企业实行税外费登记卡制度。对按规定应向企业收取的各种税外费,由收费部门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到高新区管委会核准登记上卡,由高新区管委会发给企业税外费登记卡,企业按登记卡缴费。

(二)对长沙市软件产业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实行挂牌无费管理。

(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登记、年检、有关证照等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搭车收取书刊资料费、代办费、广告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

(四)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企业强行拉广告、赞助或征订报刊。

(五)属于救灾性质的募捐,由企业自行决定捐交方式和额度,各部门不得强行征缴。

(六)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均须事先与高新区管委会或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商妥后统一安排,并发出联合通知方可进入企业检查,不得同一事项多级多头检查。

(七)各种行业管理所进行的检查,必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或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

(八)各类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由举办单位到高新区管委会或各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申报同意,并商得企业准许后,方可安排进行。

(九)各单位拟在企业中举办各种培训、宣传、展览等活动,均须通过高新区管委会或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审定,并按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

三、加强工作协调与监督

(一)市直有关部门及各科技园所在行政区(县)与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召集,研究和协调有关工作,以帮助高新区完善统一有效管理。

(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三)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应制订举报制度和措施,方便企业及时举报违规行为。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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