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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计科技[1999]2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07

施行日期:1999-05-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政府,有关委局、总公司,有关院校研究所:

《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采用的技术应处于当前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拉动作用;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较好;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二、列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正式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实施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时,要提供国家及市有关部门批复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来源、技术水平认定等有关文件。

三、市规划实施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对项目产品水平、技术工艺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环境评价等进行综合论证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市规划实施办公室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计划。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项目的实施。

五、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原批准渠道,分别由有关委负责日常管理,市规划实施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并督促检查各项目的实施进度。

六、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享受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投入方面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部分重点项目,市政府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实施办公室确定。

七、建立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后按月以书面文字材料及统计报表的形式,在月初五日内将上月的情况上报市规划实施办公室。

八、在项目前期及实施过程中,如在技术工艺、产品市场、经济效益、环境评价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审定,对已不符合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由市规划实施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九、本办法由市规划实施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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