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8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2008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制订2008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08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状》。
(二)对开发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市委、市政府与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签订的《2008年目标责任状》,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年度分解目标。
(三)对市直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市分管领导(联系领导)与市直各单位签订的《2008年工作目标责任状》。
三、考核组织
(一)县(区)、开发区目标考核
由市目标办牵头组织各项指标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各项指标的考核工作,市目标办对各项指标考核得分进行汇总。
县(区)、开发区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分值、评分办法和市牵头考核单位情况见附件1、附件2.
(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
市直单位的业务目标由市目标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组由市委办、政府办、重大项目办、目标办和相关单位的业务人员组成。
市直单位的其它目标由市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各项目标的考核办法,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其中政令畅通指标由市委办、政府办分别考核,分值各占2分;信息工作由市委办、政府办负责管理,市委办牵头负责考核;电子政务指标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管理,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
市直单位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分值、评分办法和市牵头考核单位情况见附件3.
四、考核评分
(一)县(区)考核评分
2008年县(区)目标共设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和谐、新农村建设和重点工作等5类、15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总分值为200分。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17个指标按目标完成率计分,计算公式为:
目标得分=基本分值×目标完成率
本年实绩
目标完成率= ×100%
本年目标
2.人均GDP增长率等7项指标按完成实绩高于或低于目标值的百分点数予以加分或扣分,其中GDP综合能耗降低率指标考核上年实绩数。
3.法治宿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满意率指标由市牵头考核单位制订考核办法,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市目标办按该项指标所占分值权重计算最后得分。
4.条线工作指标指上级有明确工作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具体考核办法的全市性重点工作,总分值为10分,年终由市各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市目标办负责初审、确定各项工作的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考核得分计入县(区)年度得分。
5.按照突出重点和体现全面工作水平的原则,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不同特点,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进行设定,其中招商引资指标得分上不封顶,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等13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值的1.5倍,人均GDP增长率等12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
(二)开发区考核评分
2008年开发区目标共设置综合实力、发展潜力、科技实力、外向经济、投资环境等5类19个考核指标,总分值为100分。
1.业务总收入等15项指标按目标完成率计分,计算公式为:
目标得分=基本分值×目标完成率
本年实绩
目标完成率= ×100%
本年目标
2.新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个数等4项指标,按高于或低于目标的个数(百分点数)予以加分或扣分。
3.招商引资指标得分上不封顶,业务总收入等16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值的1.5倍,工业企业“三废”达标排放率、开发区新增就业人数等2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
(三)市直单位考核评分
2008年市直单位目标共设置业务目标、重点工作、效能建设、社会和谐和评议监督等5类19个考核指标,其中列为目标考核单位的目标总分值为100分,列为目标评价单位的目标总分值为70分。
1.业务目标由考核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其它目标由市各考核单位制订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
2.招商引资目标得分上不封顶,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督查事项和重大项目类目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值的1.2倍,其它目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
(四)加分、扣分办法
1.县(区)大项目加分、扣分。
大项目加分:
当年新引进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1亿元以上的,加1分。当年新引进6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2亿元以上的,加2分。当年新引进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4亿元以上的,加5分。
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单体外资项目且当年完成投入500万美元以上的,加2分。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美元以上单体外资项目且当年完成投入4000万美元以上的,加5分。
区域内单个工业企业当年每新增5亿元销售收入,加1分。
大项目扣分:
当年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未达到4亿元的,扣5分。
当年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单体外资项目且当年投入未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扣2分。
2.开发区大项目加分、扣分。
大项目加分:
当年新引进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1亿元以上的,加1分。当年新引进6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2亿元以上的,加2分。当年新引进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4亿元以上的,加5分。
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单体外资项目且当年完成投入500万美元以上的,加2分。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美元以上单体外资项目且当年完成投入4000万美元以上的,加5分。
区域内单个工业企业当年每新增5亿元销售收入,加1分。
市湖滨新城开发区除房地产项目不予加分外,其它列入考核的大项目按上述标准加分。
大项目扣分:当年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未达到2亿元的,扣2分。当年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当年投入未达到4亿元的,扣5分。
当年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单体外资项目且当年投入未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扣2分。
市湖滨新城开发区除房地产项目外,其它列入考核的大项目按上述标准扣分。
3.市直单位加分。
市直单位(不含内设处室或下属单位)本年度获得中央或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在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评比中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的加1分。获得国家或省级领导小组表彰的奖项,分别加2分、1分。加分奖项认定以获奖文件、证书等为依据。考核结束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项,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按照上述加分额度的50%予以加分。
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单位取得招商引资实绩的,按固定资产投入每100万元加3分计分。
4.各被考核单位在目标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发生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发生重大群体性集访事件以及重大紧急信息未及时上报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每次分别扣1分;县(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例扣2分,因违纪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每例扣1分。
五、日常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要切实抓好目标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目标管理工作的成效和水平,确保2008年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一)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市各牵头考核单位要按月统计重点目标完成情况,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目标按进度、高质量的完成。统计结果于每月15日前书面报市目标办。市目标办按月统计汇总,按季核查通报,并研究分析目标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和处理建议。年终由市目标办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部分重点目标进行督查验收。
(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要明确目标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条块结合、职责明确、信息畅通、运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市各考核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建立目标管理工作台帐。各级目标管理单位要结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动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活动,发现、总结和推广目标管理工作成功的经验、先进的手段、创新的方法,不断提升全市目标管理工作水平。
六、考核奖惩
考核奖惩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有奖有罚、以奖为主的原则。根据被考核对象的不同特点,将三县两区列为一组,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和各县(区)开发区列为一组,市直69个目标考核单位列为一组,市直11个目标评价单位列为一组,分别进行考核奖惩。
(一)奖励
1.县(区)、开发区目标管理奖。
对年终目标考核总分达180分以上的县(区)、年终目标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开发区,按得分从高到低评选目标管理一等奖、二等奖和完成奖。
对获得目标管理一等奖的县(区),发奖匾一块、奖金15万元;获得目标管理二等奖的县(区),发奖金10万元;获得目标管理完成奖的县(区),发奖金6万元。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另行嘉奖。
对获得目标管理一等奖、二等奖和完成奖的开发区,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
2.市直单位目标管理奖。
市直单位分目标考核单位、目标评价单位两组,按年终目标考核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分别评选目标管理先进集体奖和目标管理完成奖。
对获得目标管理先进集体奖的单位,授予奖匾一块,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5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人1000元;单位人均目标完成奖上浮30%,并适当提高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
对获得目标管理完成奖的单位,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目标管理完成奖。
3.单项奖。
设立企业上规模特别奖、纳税大户特别奖、全民创业促进奖、新农村建设奖等4个单项奖,各单项奖分别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等单位牵头制订评奖细则,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评选,评奖情况报市人事局备案。
对县(区)、开发区和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对市直单位的奖励,奖金按原工资渠道支付。单项奖奖金由获奖单位同级财政支付。
(二)处罚
对市直目标考核单位中年度考核得分居后3名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人均目标奖分别下浮50%、40%、30%.
对未完成10亿元项目任务的县(区)、开发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的县(区)、开发区,取消目标管理一等奖评奖资格。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2008年4月2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