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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政发 [2008] 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3

施行日期:2008-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7] 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08] 1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市情市力,为我市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准确把握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单位清查阶段要对我市境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通过甄别确定普查对象。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落实;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和市统计局负责落实。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并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选调有一定业务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翔实的宣传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宣传部门有关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在普查宣传期间,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营造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四)做好分析总结。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经济社会建设,并及时形成普查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召开总结大会,对普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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