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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聘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交委法[200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28

施行日期:2001-05-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

为规范聘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加强对聘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部《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聘用路政执法人员、运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通知于下:

一、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公路及收费路、桥、渡的巡查,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和维护收费路、桥、渡的经营秩序,并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各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在开展对收费路、桥、渡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其路政管理人员不足的,经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商这些单位从在职职工中聘用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编为其路政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由路政管理机构任命的人员带领在收费路、桥渡经营区域内从事路政执法活动。其执法业务工作由路政管理机构领导。被聘用人员的劳动工资人事关系不变,其执法工作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

二、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管理开放型汽车站及周边运输市场秩序工作中力量不足的,可采取第一条的办法,从开放型汽车站聘用人员编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任命的负责人带领下,负责对开放型汽车站及周边的运输市场秩序管理。有条件的应从社会公开招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三、聘用组建的公路路政、道路运输管理分支机构执法人员申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按委已有的规定办理。

四、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用人员组成的分支机构,应使用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执法统一的执法文书,严格按法定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各经营收费路、桥、渡的公司和开放性汽车站,应为交通行政执法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条件,其自设的内部稽查组织,应积极协助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责。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聘用组建的执法分支机构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及时纠正查处执法违法的人和事,依法保护收费路、桥、渡经营公司和汽车站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保护公路路产。

六、市交委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01年5月28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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