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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4]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7

施行日期:2004-02-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减负办[2003]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甘肃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二○○四年二月七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中规定的对民航旅客运输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自2003年10月1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发布之前,民航旅客运输企业和旅游企业已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抵扣。

特些通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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