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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2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1

施行日期:2004-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 市计委 市环保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我市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的总体水平,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生态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低下,不但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带来了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随着资源要素制约的不断加剧,这种传统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清洁生产将资源有效利用战略和综合性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控制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清洁生产是适应世界生产消费方式转变潮流、应对国际贸易“绿色壁垒”,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不断高涨的绿色浪潮下,贸易与环境的关联程度日益增强。只有从自身方面彻底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供符合国际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才能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与国际竞争力,在发达国家谋求“绿色壁垒”掩护下实施的贸易制约与经济控制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推行清洁生产是加快生态市建设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市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了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大战略,同时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将促进清洁生产工作列入了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本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和行政手段,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生态市建设,实现宁波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在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努力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争取到2008年,全市基本建立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框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具体目标是:

──建立健全由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推进清洁生产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市场引导、企业自觉实施和政府积极推进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

──研究、开发和推广一批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育100家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6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年节能率达到5%以上,能源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

──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提前达到国家下达给我市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初步形成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全面提高。

三、健全体系,尽快形成完善的清洁生产推进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设立市推行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经委、计委、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和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和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合力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大企业(大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积极扶持发展一批专业性行业协会和清洁生产评审机构等各类相关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建立服务网等途径,对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进行指导,为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四、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着力构建生态产业系统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结合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电力等重点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行业的结构调整升级,依法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工艺和产品,努力减少结构性污染。积极培育和发展污染少、能耗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绿色工业发展。

(二)努力培育一批新兴生态工业园区。以循环经济为指导,着力推动“三带、六区、13+1”市级重点工业园区的清洁生产工作,加强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快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和污染物集中处理,使其逐步向生态工业园区发展。

(三)努力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每年确定一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在科研、立项、计划、资金、服务和优先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使其成为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竞争力强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进而推动面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鼓励企业按照ISO14000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积极推广行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认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深化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2005年,配合奉化江流域的治理,集中力量抓好奉化江流域的高耗能、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减少向奉化江的排污总量。2006年,重点抓好化工园区的清洁生产。

五、加强科技创新,着力推动企业清洁生产上水平

(一)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建立网上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最新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清洁生产技术和信息。鼓励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成熟有效的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二)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努力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清洁生产设备、技术和工艺,开展节约水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积极培育发展节水型企业,鼓励企业中水回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切实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大院大所的全面科技合作,组织力量对清洁生产的重点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攻关,积极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投资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努力使煤、电、油、气的使用比例更趋合理。

六、严格审核,强化监管,依法促进企业清洁生产

(一)全面开展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专业机构的作用,全面推广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标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规范开展清洁生产,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生产清洁的产品,达到污染防治的标准要求,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消耗,降低成本。企业实施重大技改项目或新建项目,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根据环保部门和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洁生产的审核。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实施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依法实施环境监督。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切实控制新污染源。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污染影响评价,对原材料使用、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使用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应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电力、城管(供水)等管理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三)加强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加快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标准,完善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对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自愿协议,可优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四)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产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布的目录,依法查处企业在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为。

(五)强制回收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七、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良好的清洁生产氛围

(一)加大清洁生产的宣传力度。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把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与每年举办的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科普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宣传和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活动,普及清洁生产知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动员并依靠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清洁生产培训工作。市清洁生产办公室要组织力量,针对部门领导、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生产骨干等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清洁生产培训。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考试,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员专业证书。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一)设立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在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适当的资金,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研发、推广和运用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补助,试点企业和清洁生产自愿行动协议项目扶持,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网站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宣传和培训等所需经费。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发展实际,安排适当的资金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

(二)调整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把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排污费的使用与推行清洁生产结合起来,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三)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裁明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清洁生产中费、高费方案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优先列入市技改项目,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清洁生产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四)加大清洁生产技术创新扶持力度。实施与清洁生产有关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经市清洁生产办公室认可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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