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8-06-01
施行日期:2018-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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