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两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两件政府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2月1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令第98号公布)。
二、邯郸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16年7月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5日市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8-08-29
施行日期:2018-08-29
时效性:已失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两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两件政府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2月1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令第98号公布)。
二、邯郸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16年7月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5日市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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