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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网络订餐卫生环境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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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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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网络订餐等新兴食品业态兴起,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把关不力、无证照商家入网经营、卫生环境难保证、送餐过程随意等监管空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原则。

执法检查发现,目前仍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法存在了解不深、认识模糊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特别是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相关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工作较为滞后,极易造成安全漏洞。

报告指出,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守法经营意识较差,道德诚信缺失,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为追求经济利益,存在掺假使假、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狭小,卫生条件差,人员流动性大,潜在风险突出;有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把关不严,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在厉行法治约束的前提下,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和引领作用。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众多,职业道德至关重要。不少企业认为“做食品是个良心活”,“自己不能吃怎能卖别人吃”,这个积极的自律意识应当鼓励。

报告同时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守法、依法办事,以德自律、诚信为本,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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