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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永青路沿线地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2)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9

施行日期:200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瓦房店、普兰店、庄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北三市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加快北三市永青路沿线地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永青路沿线地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永青路对北三市北部地区脱贫致富的带动作用,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 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在永青路沿线乡镇注册建设产业项目的外来国内投资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 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不同比例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补助资本金;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补助资本金10%;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资本金12%;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资本金15%.

二、对与永青路沿线地区生产者在生产前签订单定向收购农产品(玉米、水稻除外)或 土特产品、年收购额在30万元以上、且收购价不低于市场平均价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当年实际收购额的2?5%给予奖励,以奖代补,鼓励其在永青路沿线地区扶持或建立生产基地。

三、对与永青路沿线地区生产者在生产前签订单、年收购额在30万元以上、收购价不低 于市场平均价的流通企业和中介组织,按当年实际收购额的1?5%给予奖励,以奖代补,鼓励其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

四、对永青路沿线地区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所需的小额贷款给予支持。贷款额 度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满一年的,按现行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对市场效益明显且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连续贴息,但最多不超过3年。

五、对永青路沿线地区乡镇政府,按年国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用于奖励引资人和招商引资费用。

六、在永青路沿线企业从事管理和科技工作满2年且业绩突出的外市专业人才和科技人 员,以及30万元以上的个体投资者,经当地企业和乡镇政府推荐,北三市政府核实,可落户北三市市区。其中有特殊贡献者,经大连市有关部门审定后可落户大连市内四区。

七、永青路沿线地区为:瓦房店市赵屯乡,得利寺、万家岭、土城子、李官、许屯、松树镇 ;普兰店市四平、同益乡,安波、双塔镇;庄河市鞍子山乡,荷花山、长岭、蓉花山、仙人洞、大营、三架山、塔岭、青堆子镇等20个乡(镇)。

上述规定中的各项补贴和奖金,在大连市北三市开发资金中列支。上述规定未详尽事项,在 实施中按管理细则执行。

本规定由市北三市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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