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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保障供电用电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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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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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实施。《条例》于去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是本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为规范供用电管理法律关系和保障电力设施规划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已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保障了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强化了电力用户用电权利的保障。一是明确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具体增加了供电企业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等条款。二是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指导,电力用户应依法安全用电,并加强维护受电设施。三是明确了电力用户及时交付电费的义务,具体可采用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供电企业应当将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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