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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文字号:沈建发﹝2014﹞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1-07

施行日期:2015-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支出管理,保证社保费专款专用,维护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保费应按照以收定支、留有积累、以丰补歉、专款专用、调剂补缺的原则支出。

第三条 社保费由市建委、财政局、市人社局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市建委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月将社保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四条 社保费支出内容包括基本社保费用、行业调剂补贴费用、管理经费。

第五条 社保费拨付对象应当是参加我市和外埠社会保险并有确认手续、财务制度健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

(二)已执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到市造价部门办理了规费计取标准的;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在指定银行开立了社保费专用账户的。

第六条 市建委依据各施工企业在生产时期内完成施工产值情况,并按照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标准,经计算后予以拨付。具体计算标准和拨付方法如下:

(一)本市及外埠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其社保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社保费拨付总额=项目应收社保费总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社保费计取标准

社保费月份拨付额=社保费拨付总额×月份实际完成产值÷总产值

月份拨付额不能超过限额。限额计算公式为:社保费实际收费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社保费计取标准。月份拨付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作为待拨部分,待实际收费额增加时再拨付。

(二)社保费按以下方法向施工企业拨付:

社保费拨付前,施工企业应填报《月份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报表》,报市建委;市建委根据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产值完成情况等计算社保费月份拨付额,并将各个施工企业社保费月份拨付额进行汇总,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市建委拨款,再由市建委按照施工企业提供的社保费月份拨付额收款收据,将社保费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持本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凭证,到市建委办理《划拨社保费批准单》后,在指定银行支取社保费。

第七条 拨付和调剂补贴给施工企业的社保费,用于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根据社保费结余情况和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收支情况,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共同测算年度调剂补贴额度,报市政府批准,进行行业调剂,补贴给我市施工企业。

第九条 管理经费为收取社保费的2%,用于社保费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条 市建委、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施工企业社保费专用账户收支情况,对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社保费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拨付社保费。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不得将建设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坐收坐支,不得用于直接缴纳施工企业或其他单位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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