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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商市场〔2014〕5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1-17

施行日期:2014-11-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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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面向国际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物流仓储标准化制度建设与管理,促进市场建立健全交易、交收、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与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资金存管、清算和结算等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市场设立及运行中的政策协调,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信息和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市场规范监管。

第四条 申请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发起人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

(二)交易品种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易对象为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和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符合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市商务委和市金融办等部门,与业内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市场发起人提交的项目方案开展综合评估,评审结果应书面告知市场发起人。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联合制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沪商市场〔2014〕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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