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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沪海洋〔2014〕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2-01

施行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海洋局负责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报告形式)

海洋工程环评报告分为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和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

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编制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的形式:

(一)各单项评价内容均低于3级评价等级的;

(二)已批复用海规划,并与规划拟实施建设项目一致的。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而且属于围海、填海(海湾改造)、滩涂改造、盐田、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滨海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海水养殖、人工鱼礁、排污管道(污水海洋处置)和物质输送管道工程的,以及其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

第五条(评审形式)

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评审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审;

(二)函审。

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可以采用函审方式。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

市海洋局组建本市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专家库管理按照《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执行。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组成)

受理中心应当根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和建设项目类型,选聘评审专家。

专家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并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任一单项评价等级为1级的,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

(二)其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八条(会议评审程序)

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会议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评审准备、踏勘现场、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九条(评审准备)

受理中心自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员,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并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之前将海洋工程环评报告送达评审专家审阅。专家参会前应当填写《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2)。

第十条(踏勘现场)

受理中心在召开专家评审会之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勘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所在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生态与环境现状、周边海域的敏感区及其分布等主要情况。

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组织现场踏勘的,可通过观看现场视频资料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议由经专家组成员推选的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请人关于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案以及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关于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编制情况介绍;

(二)专家对存疑问题进行提问,申请人和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客观回答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专家发表对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评审会应当邀请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加,并书面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意见。

专家评审会议期间,专家可查阅由申请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公众意见材料汇编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审核)意见等技术文件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会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在归纳和总结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多数评审专家同意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评审意见应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专家组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但报告需修改完善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进行修改。经修改完善的报告书应当由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并签字后,由申请人报送受理中心。

第十三条(函审程序)

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的函审程序主要包括:函审准备、专家审阅、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四条(函审准备)

受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核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选聘并联系专家组成员,指定评审专家组组长,5个工作日之内将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送达评审专家审阅。

第十五条(专家审阅)

专家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至受理中心。

第十六条(函审专家组意见)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齐专家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网上公示)

市海洋局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评审的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简本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在市海洋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八条(评审意见效力)

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市海洋局核准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保密规定)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如涉及保密的,按照保密规定施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

市海洋局负责组建并管理评审专家库。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负责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的要求)

评审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入选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20人;

(二)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专家。

第五条(入选专家条件)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候选人产生方式)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按照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2名或者2名以上本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第七条(评审专家库专家提供材料)

评审专家库专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教育背景证明材料;

(四)职称证明材料;

(五)工作简历及业绩证明材料。

第八条(聘任专家)

市海洋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遴选,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并予以公布。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第九条(评审专家的权利)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上海市海洋局的委托,依法对环评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明确地提出评审意见,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评审意见应当对环评报告的结论和工程建设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

(三)专家组应当在归纳和总结专家个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同意评审结论的专家应当在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专家回避)

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协作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业可根据工程类型从附表中确定,评审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对于技术复杂的海洋工程,报请市海洋局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专家库管理)

上海市海洋局对专家库施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四条(终止聘任)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海市海洋局可以随时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身份索取或者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财物的;

(二)泄露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信息的;

(三)不能按时出具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表述不清晰等情形3次以上的;

(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其他专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扰评审活动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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