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推进联合执法长效化、常态化,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提高城管执法效能,根据《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执法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责任追究、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联合执法主要事项有:
(一)对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环保局、住建委);
(二)对公共场地设置地锁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
(三)对毁损城市绿地、树木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园林局);
(四)对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委、人防办);
(五)对居民小区内违章建筑、占用绿地和毁绿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委);
(六)对未经核准运输(黑车)、未经核准渣土场(黑土场)、抛洒污染、随意倾倒、超载超速、不按规定线路、时间和封闭方式运输渣土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委);
(七)对破坏、毁损、盗窃窨井盖、路灯、路牙等市政设施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住建委、公安局);
(八)对城郊结合部、铁路沿线、闲置工地、河道崖坡饲养家禽、种菜和随意弃置渣土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农委);
(九)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物价局);
(十)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工商局);
(十一)对损坏、侵占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住建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城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由市城管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公安局、园林局、规划局、交通局、物价局、工商局、人防办等单位和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市城局分管局长担任。
第五条 城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执法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执法监督处处长兼任,各相关单位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相关单位处室要指定一名日常工作联络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联络城管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及时沟通信息;
(二)收集开展城管联合执法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
(三)负责城管联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五)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对城管联合执法工作事项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对下一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六)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启动后的行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联席会议
第六条 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以会议形式作为主要的议事、协调方式。根据会议内容、出席人员范围和要求不同,主要分为:全体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办公室工作例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七条 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的议题、时间,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人同意后正式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九条 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执法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根据相关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执法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召开会议一般提前一周发出会议通知,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出席人员情况。有关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全体工作会议、办公室工作例会、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均要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简报工作。
第十三条 召开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城管联合执法工作办公室根据审定后联合执法行动方案,针对联合执法事项联系相关单位人员,牵头负责现场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依据联合执法活动方案,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根据执法可预期到情况派出相应数量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具体实施现场执法。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交流,确保城管联合执法工作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本市城管联合执法工作情况,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及时向城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执法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本单位落实开展情况、本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的相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工作动态、专项活动、计划总结、执法情况、典型案例、领导批示等。稿件形式可以是简报、通讯报道、调研报告、制度政策等。报送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内容需要保密的,请标注明确。
第十八条 城管联合执法工作办公室负责《工作简报》、《情况通报》等的编辑工作,并及时报送市领导、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加强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