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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8-15

施行日期:2015-08-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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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科委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科委要紧紧围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目标要求,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加快创新价值实现为主线,着力增强创新自信,加强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创新体系建设。

四、市科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市科委全体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把市科委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政府机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主任离沪出访、出差期间,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六、副主任、秘书长、总工程师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科委进行外事活动。

七、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总工程师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八、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科委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市科委要根据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大科技发展理念,强化科技前瞻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创新价值实现,积极抢占科技制高点、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服务民生关注点,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十、坚决贯彻执行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一、研究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制订实施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基础研究和研发基地建设,培育创新源泉;组织实施好科技重大专项,加快推进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建设应用技术体系,加强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企业的发展。发展民生科技,让科技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群众。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和创新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发挥企业在创新目标提出、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中的主导作用。指导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推进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各类人才计划,改进完善人才计划评价体系,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加大对企业创新人才和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建立宏大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组织推进科普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科研道德规范,弘扬创新文化。

十三、加强协同创新,整合社会资源。着力推进“部市合作”,进一步落实和服务国家战略,加强“长三角”区域创新和国内外科技合作;着力加强市区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重点,着力培育创新集群,促进区县创新驱动发展;着力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委内外信息沟通与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接与协同;着力促进主体互动,引导和促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平台,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创新合作。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作用,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科技评价制度,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科委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市科委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市政府规章建议草案和地方性法规建议草案,制定并发布市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十七、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完善市科委立法起草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研,扩大公众参与,坚持和落实意见征询和听证等制度。

十八、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市政府制定;市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市科委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主任签发后发布,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接受监督。

十九、市科委各处室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科委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方法,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凡涉及国家和本市的科技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改革措施、机构调整及重要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须经专题会议充分协调后,提请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十二、各处室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征询专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区县的,应当充分协商和事先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各处室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市科委法制机构的法律风险评估,并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报告。

二十三、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科委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运行、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行使、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二十五、市科委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六、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科委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科委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科委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科委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市科委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十二、市科委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市科委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十三、市科委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四、市科委要按照上海市“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目标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管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十五、市科委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技发展事务管理。

三十六、市科委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各责任处室要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三十七、市科委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分管委领导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委领导主要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位分管委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

属于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处室或主管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三十八、要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估,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对市科委各项决策部署和会议决定事项,各相关处室要坚决贯彻落实。市科委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市科委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科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

四十、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市重大科技工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计划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市科委直属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或机关内务管理等工作。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邀请市科技党委领导出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有关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一、市科委专题工作会议主要协调、研究市科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总工程师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巡视员、副巡视员召集和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办公室、发展研究处可酌情列席。会议议题由相关处室商办公室提出,报主任或分管委领导确定。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市科委机关全体会议由主任总结、通报有关科技工作进展情况和部署有关工作。

四十三、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由市科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由主办处室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须忠实原话,应归档备查。会议纪要须概括凝炼,应如实反映会议的概况、主要精神、讨论意见和议决事项等。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经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相关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四十四、市科委领导不能出席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或全体大会,应向主任请假。相关处室、单位参会、列席会议人员请假,由市科委办公室向主任报告。

四十五、市科委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和效率。凡市科委提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科委办公室协调后行文市政府。由市科委组织召开有一定规模的会议,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科委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处理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和督查工作等的若干措施》的要求。

四十七、需要市科委办理以及以市科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科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法律、法规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合同,须经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按需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十八、向科技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和向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重要文函,市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市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局的重要公文,由主任审签。

属于分管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由分管委领导审签;如有必要,报主任审签。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科委有关会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分管领导审签。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市科委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科委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以及市科委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科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市科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五十一、副主任、秘书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副巡视员离沪出访、出差,应当事先报告主任。各处室处长出差,应当事先向分管委领导和主任报告,副处长出差,应当事先向处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其他同志出差应向处长、副处长报告。出差应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

五十二、市科委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市科委办公室负责相关发布工作。涉及重大科技部署、科技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科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市科委及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市委、市政府贯彻“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既抓分管的业务工作,又把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对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五十五、市科委及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六、市科委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七、市科委及各处室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十八、市科委机关适用本规则,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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