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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拟立法规定:乱贴乱挂小广告手机号将被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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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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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过连续4次的修正,《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依然有不少内容滞后于市容环境卫生实际工作的需要。昨日上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的《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作了更为具体、操作性较强的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注意到,原来的法规适用范围仅限于福州五城区,而这次《条例》(草案)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建制镇,并将法规名称相应修改为“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占用道路、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绿地、桥涵设施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在本辖区内合理划定零食摊点集中经营区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各类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在道路两侧沿街叫卖兜售物品、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小广告长期以来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顽症,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违法行为人虽然享有使用其通讯工具的自由,但其通过小广告上公布的通讯工具号码招揽生意,使通讯工具成为违法招揽生意的工具,损害了公共利益。从2002年以来,市容部门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照北京、上海、西安、珠海等城市做法,通过电信运营商的支持,对违法行为人公布的通讯工具号码予以暂停使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为此,《条例》(草案)拟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管线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悬挂小广告。对违反此要求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小广告上公布的违法行为人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另外,《条例》(草案)拟对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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