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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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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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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5条,明确了全省湿地保护的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并规定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贵州湿地保护宣传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湿地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8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条例》明确,凡是破坏湿地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和设施,逾期不改的,处以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湿地超期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开展定期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湿地生态预警和预报机制。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生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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