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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来水24小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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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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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上午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将于明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那么,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和市民用水又有哪些关系呢?

市领导李君超、漆冠山出席新闻发布会。

《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涵盖城乡供水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设施管理、供水经营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乡供水统一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保障我市供水安全的前提,去年,我市在建成微山湖第一地表水源地的基础上,开始实施骆马湖第二地表水源地建设。同时,各县市也都在建设地表水厂。针对这一时机,《条例》先行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作出立法规范。

徐州市水务局副调研员 吕刚:首先明确了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上的责任。第二个对水源地的保护,要求有明确的标识,包括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措施。第三也是规范了一些在水源地内部禁止的行为,比如讲养殖,包括采砂这样的行为。第四个就是规定了对供水设施的保护责任,第五个建立了一个代履行制度,对有可能对水源地供水设施造成危害的一些行为,由主管部门先代为清理,然后由加害的相对人承担费用。

而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保证供水水质方面,应当从取水口到水龙头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条例也是做出明确要求。

徐州市水务局副调研员 吕刚:我们始终坚持不合格的水不进厂,不合格的水不进管网。有法律的保护以后,我们要更加明确这个责任,首先对源水加强观测,对生产环境,对出厂水和进入管网的水进行24小时监测,确保优质合格的水送到千家万户。

此外,条例还禁止了六项用水行为,并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供水设施保护和管理、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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