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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请审议:旅游购物须在合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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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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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议。针对快件丢失、强制消费等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省人大财经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条例》的审查报告,建议新增部分条款,如快递经营者造成快件丢失、损坏,应按消费者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安排旅游购物,应在合同中明示

针对节假日期间的消费争议投诉,《条例》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省人大财经委建议新增条款: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包裹丢失损毁,按实际损失赔偿

快递公司承运的物品损毁、丢失后,在未保价的情况下仅按运费的3至5倍金额赔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为此,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在《条例》中新增条款:由快递服务经营者造成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按消费者实际损失赔偿。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另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科学合理用药,不挂钩医生利益

今后,医生开“大处方”的现象有望从源头上得到遏制。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科学用药,合理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项目,并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将其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

消保委将成立,投诉七日有回音

《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消保委)。省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建议,增加消保委开展行业调查的职责,并将调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为强化消保委的社会监督作用,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根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查询,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答复。有关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查询和转交的投诉,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未作回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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