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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信息有误须立即停止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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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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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4号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地理信息应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数据开放共享。

《条例》对地图编制主体、编制标准等作出规定,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条例》明确了地图审核范围、送审主体、审核内容和程序,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地图审核不得收费。《条例》要求,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应当具备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在出版物中插附的地图应当是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并规定对地图著作权予以保护。

《条例》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数据安全管理、用户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等制度。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发生重大变化,制定《条例》,对于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与答】

14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对地图编制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二是明确了地图编制的标准和要求。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三是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地图审核?对地图审核有哪些规定?

答:地图审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条例主要规定了地图的审核范围、送审主体、送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和程序等。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审核不得收费。

问:条例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安全、保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重点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

一是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

二是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三是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四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是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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