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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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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4-27

施行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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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牧民收入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农牧业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工作业务经费,支持农牧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的扶持补贴资金,农牧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和其它类别资金,具体包括:农田水利规划和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改革,财政扶贫、农业技术推广、农机监理、农业保险、耕地监测、动物重大疫病防治,畜牧业设施建设,设施农牧业补贴、蔬菜种植补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涉农龙头企业扶持,林业病虫害防治,人工影响天气,农牧民培训等。

第三条 支农资金管理是指对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涉农行业主管单位是指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气象、农机、畜牧等部门单位。

第五条 支农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是市级统筹的原则。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召开年度支农资金预算计划审定会议,在充分听取市财政和各涉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编制年度支农资金预算计划,并下达执行。每年第三季度召开年度支农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预算调整会议。

二是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是集中使用、凸显公益、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支农资金设立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各涉农行业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支农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建设目标任务,由涉农行业主管单位提出重点项目扶持方案,由财政部门制定支农资金项目预算,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定。

第八条 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气象、农机、畜牧基本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的必须列入(发改委)政府投资计划。

第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支农项目立项指南,由涉农行业主管单位分别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法定增长要求(人大确定的支农预算盘子)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分类设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初审定的支农资金项目预算,及时将文件下达到各相关涉农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区(县)执行。

第十二条 各涉农行业主管单位及各有关区(县)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农项目预算和涉农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指南,认真做好资金计划落实和项目申报工作,将资金计划和项目预算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各涉农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区(县)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支农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下级财政收到预算资金通知后,按规定时限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支农资金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在拨付、发放、使用环节发生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同类专项资金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由涉农行业主管单位承担的支农资金项目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授权方式”拨付。通过农口主管部门拨付的支农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直接支付方式”拨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支农资金的下达、支付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设立新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写项目指南,项目申请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申报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严格市级资金计划管理和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内原则上不安排新增项目。计划项目超出年初预算安排的,按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社会中介审计等作用,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项目安排审计,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审批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涉农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支农资金项目完成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实施方案,量化各项考核指标,最终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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