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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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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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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近日,《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供水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满足其条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封停自备水源。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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