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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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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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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已经一年,记者昨天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根据市政府日前出台并将于 明年元旦起施行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将受多种严格限 制。消费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以来,公示的市场主体覆盖全市总计70余万户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和部分社会团体,共公示市场主体相关数据信息735万余条,网站累计访问量已达5910.44万人次。此次市政府出 台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是这次新增加的自主公示内容。《办法》规定,对未依法公示信 用信息以及公示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取消标 注;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市和区县政府及其 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 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予 以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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