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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立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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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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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0日前,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站、安徽政府法制网、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信地址为ahfzb@126.com。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政府设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地址和求助电话向社会公布。流浪乞讨人员要求救助的,应向救助管理站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性别,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救助管理站负责对求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先实行救助,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正在接受治疗,等待安置,等待亲属、所在单位或户籍地、住所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接回等情形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受助人员救助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应终止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或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安置。受助人员住所地县级、乡级政府应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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