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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立法保障“好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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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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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昨天在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一审。条例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给予法律保障,鼓励更多市民积极加入街头急救而无“后顾之忧”。

上海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上海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近414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28.8%,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之首。目前,上海急救工作面临不少困难,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长、部分医院急诊科人满为患,社会急救“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普遍。

对此,《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位一体”的急救体系理念。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同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条例(草案)》明确,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急诊科室。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的10分钟内完成交接。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条例(草案)》还强调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并强调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让行义务等。摘自《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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