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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布8类土地纳入省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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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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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可直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根据省政府近日发布的《云南省土地(专题阅读)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6日起,8类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办法》要求,列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的地块,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开发性建设。纳入省级储备和省级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省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省土地储备机构在依法办理开发性储备批准文件等手续后,方可对规划控制储备范围内的地块进行开发性储备和整理等活动。

省级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合作储备、直接储备及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采用合作储备的省土地储备机构以资金、技术、服务等储备要素与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征地、补偿,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省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有关报批及补偿等费用。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后应当进行土地成本收益核算,依据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按照合作方式和合作要素投入,采取定额分配或者按照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土地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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