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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机化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农机局

发文字号:青农机办字〔2015〕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8-24

施行日期:2015-08-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强青岛市农机化信息网站管理,确保网站安全,提高网站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青岛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是经有关部门批准,青岛市农机局主办的专业互联网络。主要用于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农机化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农业机械科技知识,推广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为农机科研、生产、推广、管理服务和农机使用者提供及时、便捷、权威的农机化动态信息,促进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本办法所称网站,是指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门户网站(青岛市农机化信息网,简称局门户网站)。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局属各处(室)、站和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二、网站管理分工

青岛市农机局办公室及局网站技术人员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各处(室)、站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相应栏目的信息发布与更新。具体栏目分工如下:

(一) 四区四市负责:区市动态;

(二)办公室负责:政务信箱、新闻中心(综合要闻、区市动态、图片新闻)、机关建设、农机概况(工作概况、大事记)、工作交流、行政通知、政务公开(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农机文件、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目录);

(三)监管处负责:管理服务(服务组织、农机生产)、政策法规;

(四)计财处负责:发展规划、购机补贴(政策信息、补贴热线);

(五)监理站负责:安全监理、鉴定维修;

(六)推广站负责:科技推广(农机推广)、生产流通;

(七)培训站负责:教育培训(网上课堂、阳光培训);

(八)保耕办负责:保护性耕作。

三、信息发布程序

(一)网站栏目的信息由各处(室)、站进行发布。各处(室)、站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分管的栏目进行维护。

(二)各栏目上传的信息属于本部门知识性、技术性、技能性以及一般业务工作的信息,经本处(室)、站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发布;属于局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会议、活动等信息,在有关处(室)、站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发方可向网站发布;在发布涉及市局或全市农机系统的有关决策、事项、项目、资金、会议、公示公告、外事活动等信息时,在有关处、站以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局主要领导审阅签发方可发布,以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三)区市动态栏目中的信息由各区市农机部门信息员组稿、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上传到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统一予以发布。

四、责任要求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局机关各处(室)、站应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政务信息与工作动态。

(一)各处(室)、站要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加工信息。

(二)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保证提报的信息真实、无文字格式等错误。

(三)各处(室)、站要维护好自己的栏目,定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每10天发布信息每个处、站不少于1条,办公室(含机关党总支)不少于5条。局办公室将根据后台自动统计的结果,每月对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和各处(室)、站发布信息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处(室)、站和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发布、提供的文件、数据、文字、图像及领导签发件等信息资料由信息员存档管理。

(五)各处(室)、站和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严禁将部门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同时,做好保密、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各处(室)、站以及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前的审定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网络管理工作纪律

信息提供者及有关网络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不健康内容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网站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机关内部考核,根据每个月的通报及年终综合考核情况,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年终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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