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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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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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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满足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工作需要,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为依据,从“总则”、“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联网”、“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自动监控设备及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与考核”、“罚则”等六个方面,拟定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共计四十八条。《办法》不仅明确了排污单位作为自动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规定了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维、更换和拆除等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还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定义,并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参数设置、调整、修改等操作进行了规范,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该《办法》的出台将提升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对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在总量核算、排污费收取、行政执法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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