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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修订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建立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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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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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审议。作为对《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修订,修订草案对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严格定位于规范河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之间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关系,尽量吸收近年来河北和外省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河北实际,对法律法规未予以明确的事项作出适当超前规定。”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孔庆芝说。

对新情况加以系统规范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2001年起施行,随着国家和河北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修订的预算法出台,这一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因国家将所有政府收支均纳入预算内、实行全口径预算而取消,上级专款的概念已被更准确、完整的转移支付的概念所代替。”孔庆芝说,一些新情况急需加以规范,对原条例进行系统性修订显得十分必要。此外,新修订的预算法中有的预算监督的规定相对原则,需根据人大监督工作实际进行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

扩大人大代表民主参与

原条例涵盖范围不全面,规范的法律关系主体限定为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未能涵盖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直接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为此,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扩大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题目修改为《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扩大了审查监督范围。

修订草案由原条例立法时针对的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扩充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对一直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要求编制预算,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大审查批准。

修订草案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表决;在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拓展了监督内容。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修订草案扩大了人大代表对预算监督的民主参与。专门增加一条规定:“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规定在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参加预算专题审议会。

明确预算公开主体渠道

钱究竟花在哪里、花了多少?这是公众对政府预算最为关注的问题。为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财政运行的透明度,修订草案对公开的主体和渠道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相关政策、执行程序以及绩效目标等。

修订草案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的本级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由政府审计部门向社会公开;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并明确公开应当选择主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易于查询的渠道,做到清晰易懂,连续公开。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预算执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 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与政府财政、税务、银行国库实现联网,实时查询预算收支执行信息,建立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重点收支项目、重大政府投资情况、政府债务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或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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