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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11月1日起实施新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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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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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宁夏实行新燃气管理条例。新燃气管理条例除对现有燃气管理条例做出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用户、各部门的安全责任。

据了解,本次新《条例》重点对燃气器具使用、维护、更新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并从多方面规范了用气安全问题。其中,明确燃气供应严重紧缺时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中断等情况时,燃气供应应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要接受至少一次免费安检,经营者和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用户不得拒绝配合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维护更新、入户检修;燃气经营者除须具备相关资质等外,还要其建立并落实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报装、改装申请。同时,经营者要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及时通知用户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指导。

另外,针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责任划分问题,《条例》规定,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同时,新《条例》也首次明确,对未征得燃气管道经营者同意,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最高5万元罚款,对个人用户最高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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