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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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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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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会展概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第二章,“扶持与促进”,主要规定了会展业扶持与促进措施;第三章“服务与规范”,主要明确了服务会展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会展行为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展场馆方、举办方和参展方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实施日期,解释了相关概念。

《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了会展概念,将“会展”界定为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节庆等活动。二是明确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三是明确了如何扶持与促进会展业的发展,对扶持与促进的具体措施、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四是明确了举报会展业活动的服务与规范,重点突出会展安全的要求。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重在对会展业的促进和会展行为的规范,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针对发布虚假信息,违反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

昆明是全国第二个颁布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条例的城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尽快制定有关会展活动服务、管理、规范的相关实施细则,不断健全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贯彻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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