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和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开展2015年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2号)精神,落实2015年全国“文化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年”要求,加强全省文化志愿者管理,保障文化志愿者权益,推进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文化艺术专长和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各级文化志愿组织开展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无偿为基层文化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公益性放在首位的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自愿、平等、无偿、利他”的原则,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湖南省文化志愿服务总队由省文化厅组建,并设立全省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负责对全省文化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确保文化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文化志愿服务支队;县(市、区)分别设立文化志愿服务分队,负责本地区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
(三)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普遍设立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会文化志愿服务团体可单独成立文化志愿服务分(小)队,由当地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文化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的便利化。
第五条 管 理
(一)各级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要在省文化志愿服务总队的统一管理下,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主要包括:
1、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2、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3、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参考咨询和数字化服务;
4、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6、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7、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9、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10、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各级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文化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三)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
(四)各级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要制定规划,采取常规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志愿者进行综合培训。常规培训重点加强文化志愿者对于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工作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等内容培训;岗前培训重点加强项目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
第三章 招 募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企业、院校和社会文化团体,如专业和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各级各类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院团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及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文化艺术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学生。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二)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户籍不限。
第八条 各级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文化志愿者活动。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招募志愿者要向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本地文化志愿者队伍统一管理。
第九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注册文化志愿者的团体或个人可直接向文化志愿者支(分)队提出申请,团队填写《湖南省文化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申请表》,个人填写《湖南省文化志愿者申请表》并网上注册(湖南省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网址:www.hnvs.cn;湖南省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员)交流QQ群:364083828)。
(二)对申请注册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四)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五)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六)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根据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5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二)达8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三)达12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四)达20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五)达300小时以上为“五星志愿者”。
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省文化志愿服务总队将授予“功勋志愿者”徽章。
第十三条 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将每年予以表彰,并积极宣传“星级”文化志愿者典型。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文化志愿服务支(分)队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