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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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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4-13

施行日期:2015-04-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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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国家地理国情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90号)及《湖南省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标准(试行)》(湘财建〔2013〕54号),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三)测绘能力建设(含测绘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项目法管理。按项目法管理要求进行立项论证、设计与预算编审、竣工决(结)算。

(二)专款专用。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绩效评价。项目立项有绩效目标,项目验收有绩效评价。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2、审核并批复、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3、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发布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立项论证;

2、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

3、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建议;

4、依据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5、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发布的立项指南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并申报项目;

2、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3、确保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

4、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立项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项目设计和预算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专家最终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任务和资金预算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明确项目任务完成的时间、效果、预算执行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一)直接费。指为完成该项目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应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社会保障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预算安排的特种、专用设备)、其他费用等。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支出由财政拨款的,人员工资不得在项目中重复列支。

(二)间接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交通费、通讯费等有关费用支出等。

间接费采用超额递减方法核定,据实列支,计费标准如下:

项目预算总额

(扣除设备购置费)100万元以下部分

(含100万元)100-300万元部分

(含300万元)300-500万元部分

(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部分

计费标准≤12.5%≤10%≤8%≤5%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计入项目费用,间接费按规定进行分摊,分摊后计入相关项目费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单位支出、捐赠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项目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资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或工作总结。项目验收通过一个月内,应当办理项目结算。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的结余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调整用于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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