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闽文社〔2015〕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9-08

施行日期:2015-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文化与食安协管员(以下简称文化与食安协管员)队伍建设,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规范村级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管理,提高协管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管理以增强工作实效为目的,通过规范管理,调动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密切配合,协助管理。

第四条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全省文化与食安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文化与食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各项制度,开展队伍建设调研,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工作典型,表彰激

励先进。

第五条 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同级体育、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加强对本地区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或调研,督促各县(市、区)、乡(镇)切实把上级要求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总结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制度,促进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履行职责,真正发挥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作用。

第六条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积极配合,具体负责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选聘、考核、培训、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为主,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负责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联络工作。

第八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负责编制本村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科普、食品安全活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农村电影放映等工作,具体使用和管理维护好农家书屋、有线广播村村响、农民健身工程场所、农村科普等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协助管理村级科普宣传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收集群众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和食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信息,报告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违规和不良反应情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工作,反馈群众对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大力开展农村文化与食安志愿服务,鼓励离退休干部、教师、大学生村官等热心农村公益事业、服务意愿强的志愿者参与村级文化与食安的各项公共事务。文化与食安协管员要积极组织、指导、支持志愿者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联络与报告

第十条 建立工作联络制度。省、市、县三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科协、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文化与食安协管员联络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与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建立联络机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管理工作。乡(镇)综合文化站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管理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日常业务、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每季度由乡(镇)综合文化站牵头,新闻出版广电、科协、食品监管部门配合,联合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会或现场会),了解工作动态,通报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探讨疑难问题,听取意见建议;联络员要及时处置文化与食安协管员报告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市、县两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在年终以书面形式将本辖区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工作开展、总体表现、存在问题、人员变动和工作建议等情况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信息传递工作主要由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涉及到新闻出版广电、科协、食品监管事项由相关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文化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在《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工作记录本》(见附件1)、《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工作台帐》(见附件2)中作详细记录,同时,每月必须将情况向乡(镇)综合文化站报告。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时向乡(镇)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险情和事故等,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在向乡(镇)综合文化站、广电、科协、食品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在村“两委”领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施救,保护现场,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并严防事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第四章 选聘

第十六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选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办法,省直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选聘管理办法,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选聘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选聘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文化、科普与食安协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0周岁以下的本村村民。村主干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 村委会根据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2~3名候选人,由乡(镇)综合文化站、乡(镇)科协和新闻出版广电、食品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上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新闻出版广电、科协和食品监管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1名候选人并在该行政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村委会对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聘用的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填写《文化与食安协管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3),上报乡(镇)综合文化站,由乡(镇)综合文化站上报乡(镇),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名单送同级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备案后,由乡(镇)政府办理聘用手续,并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 每届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聘期为三年,自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计算。聘期届满没有续聘、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认真履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由乡(镇)上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名单经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后,报省文化厅。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选聘的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抄送同级新闻出版广电、科协和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积极配合,共同组织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制度,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根据不同的培训层次、内容组织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文化厅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根据需要联合举办全省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科协和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负责指导本辖区文化与食安协管员业务培训工作;科协和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联合或分别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派员参与本辖区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业务学习培训档案。文化与食安协管员被聘后6个月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法律政策基础培训。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定期寄送法律政策辅导材料,组织协管员自学。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培训学习以自学为主,同时要积极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刻苦钻研协管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效地开展协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管员聘期内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培训,学时不得少于3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新闻出版广电、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配合,共同组织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实行一年一考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职责、协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参加培训等情况,主要考核工作实绩。县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考核采取向村“两委”和村民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查阅工作记录、统计工作实绩、填写考核表(见附件4)、出具书面总结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成绩评定设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考核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85分以下(不含85分)至60分(含6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县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联合给予表彰;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视情节给予告诫、通报,直至解聘;聘期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予以续聘;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

第七章 津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的津贴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现有各级财政对文化与食安协管员津贴补助资金不变,新增津贴补助资金,从各级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统筹解决。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文化与食安协管员经济待遇,建立津贴与村两委补贴同步增长机制。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与食安协管员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银行按月直接转入文化与食安协管员本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与食安协管员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