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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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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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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按照《办法》规定,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幼儿园收费调整应自新学年起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办法》要求本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要按规定做好贫困家庭幼儿的资助工作,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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