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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徐财规〔20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7-20

施行日期:2015-08-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人才发展投入,保证人才发展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09〕29号)、《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徐委发〔2010〕48号)、《徐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徐委办〔2014〕123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以及有关人才工作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我市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来源于市政府财政拨款,原分散使用的各类人才资金,合并纳入人才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分项申报、按实结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才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竞赛选拔、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相关经费。

(二)人才引进。组织或参与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引进资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名校优生,引进国内外智力及获批项目的配套资金,与国(境)内外人才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等经费。

(三)人才资助。主要用于有突出贡献领军人才、科研拔尖人才、省“333工程”及市“双百工程”培养对象科研资助经费,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首席技师技能传承和技术攻关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资助经费等。

(四)人才奖励。主要用于有突出贡献人才(包括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技术能手)、拔尖人才、省“333工程”及市“双百工程”培养对象等各类人才的评选及奖励、津贴等经费。市委、市政府表彰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人才奖励支出。

(五)创投引导。主要用于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助、核心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带动产业升级专项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团队资助。

(六)其他支出。人才规划编制,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人才发现评价系统建设,人才信息库和人才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人才区域合作项目实施,人才工作宣传、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有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结合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各职能部门根据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编制预算方案,报同级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人才办、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实行无偿拨款、拨款改投资、拨款改贷款等多种形式,由人才办、财政部门、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扶持形式。

第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批准的年度人才工作实施项目及经费预决算,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人才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资金。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结余由财政收回。对当年没有安排使用的结余,由财政结转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来源安排;项目实施结束后结余的资金,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决算编制。各相关职能部门须在年度终了编制人才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报表,于下年度1月31日前报人才办,人才办审核汇总后,编制年度人才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各职能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时,应同时编报预期绩效目标;人才办和财政部门日常资金审批和使用管理时,要以预期绩效目标为导向,进行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项目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人才办、财政部门对实施绩效进行再评价。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人才办、财政部门负责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定期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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