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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立法规范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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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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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对养犬登记、缴费、城区禁养烈性犬、养犬数量等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现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草案规定,在市南、市北、李沧和其他区(市)建成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以及合法居住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定点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拒不办理信息登记的,可处没收犬只以及最高一千元罚款。

草案借鉴北京、上海、济南等地做法,确立养犬收费制度,养犬将实行收费。

为防止狂犬病疫情、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草案规定,对全市达到免疫年龄的犬只,养犬人都要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办理免疫手续,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挂发放的免疫牌。不挂免疫牌的,可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草案明确规定城区禁养烈性犬; 每户养犬限养一只;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禁止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收留与处理、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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