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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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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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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经营企业要想获得交通线路经营权,得通过竞争角逐,不得以有偿方式确定。《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对规划建设、线路经营权授予、运营管理、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有偿确定路线经营权

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供给能力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自“十二五”以来,安徽省两会涉及城市公交发展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42件之多,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和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城市公交属于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草案严格市场准入标准,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经营企业;通过竞争方式无法确定的,可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但明确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也禁止将经营权转让或者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让。

制定公交票价要举行听证

城市公交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公交票价也应体现社会公益事业特征。草案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应依法举行听证。

靠站不停、不报站名、中途揽客等行为,给市民实际出行带来很大困扰。草案对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提出具体服务规范,要求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如若违反,经营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交通发展评价纳入政府考核

由于城市公交具有公益属性,不能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供给的效率性,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保障和监督职能。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上级人民政府应将评价结果纳入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应建立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经营企业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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